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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說明&證照

內政部營建署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部分法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五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九條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
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第二十二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 、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 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 ,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第三十五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 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處分或一年以上三年 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

一、變更登記事項時,未依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
二、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業務督導。
四、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
五、由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
六、僱用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足,未依規定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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