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第三條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二、內部牆面裝修。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四、分間牆變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五條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九條
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三、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一、變更登記事項時,未依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二、施工材料與規定不符或未依圖說施工,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業務督導。四、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竣工查驗合格簽章之檢查表或其他書件經抽查結果與相關法令規定不符。五、由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六、僱用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足,未依規定補足。
想了解更多室裝規定嗎
加入築巢網臉書粉絲團獲取最新的優惠資訊或團購訊息